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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直播:【干货】来了!新版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方案范本报告范本

发表时间:2022-07-09 01:16:07 来源:火狐直播网页作者:火狐足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2年5月1日起,尚未通过伦理审查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调整后开展临床试验;对于已经通过首次伦理审查的项目,可以按照原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为配合《规范》实施,进一步指导临床试验开展,配套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范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范本》《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方案范本》《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范本》《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范本》《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附件1-6),与《规范》同步实施。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落实《规范》要求,提高临床试验质量,确保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1.申办者应当根据试验目的,综合考虑试验医疗器械的风险、技术特征、适用范围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信息(包括适应症、适用人群、使用部位、与人体接触的方式和时间、疾病的严重程度和阶段、使用条件、重复使用、使用方法、禁忌症、警告以及预防措施等)

  (1)评价指标以及其观察目的、定义、观察时间点、测定方法、计算公式(如适用)、判定标准(适用于定性指标和等级指标)等。如适用,明确规定主要评价指标和次要评价指标。

  (1)评价指标以及其观察目的、定义、观察时间点、测定方法、计算公式(如适用)、判定标准(适用于定性指标和等级指标)等。如适用,明确规定主要评价指标和次要评价指标。

  1.计算公式、各参数取值(如显著性水平、把握度、预期脱落率、界值等)以及其确定依据,计算结果

  3.试验医疗器械仅用于本次临床试验,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完整准确地记录试验医疗器械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并保存记录。

  1.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公正、客观地完成临床试验报告。

  3.本报告应当由主要研究者签名和注明日期,经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多中心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协调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组长单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

  十四、主要研究者(单中心临床试验)/协调研究者(多中心临床试验)签名,注明日期,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

  1.申办者应当根据试验目的,综合考虑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技术特征、预期用途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

  (二)产品基本信息: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名称、包装规格、检验原理、主要组成成分、配套仪器以及试剂、产品特点等。

  (三)预期用途以及相关临床背景(试验体外诊断试剂预期用途、适用人群、适应症、使用方法、使用条件;目前针对相关适应症所采用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同类产品上市情况等)

  3.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仅用于本次临床试验,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完整准确地记录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并保存记录。

  1.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公正、客观地完成临床试验报告。

  3.多中心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协调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组长单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审核签章后交申办者。

  对临床试验基本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包括临床试验目的、方法、临床试验机构、入组病例情况、样本量、样本分配、临床评价指标、结果分析等。

  4.临床试验用其他所有产品以及检测方法的具体信息,包括配套仪器、校准品、质控品、其他试剂(如:核酸提取试剂)等

  2.严重不良事件,包括定义、严重不良事件的描述、处理过程以及处理结果,与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关系

  七、临床试验结果分析、讨论,尤其是产品预期用途、适应症、适用人群、检验方法的局限性、注意事项等

  临床试验小结由主要研究者签名、注明日期,经临床试验机构审核后签章。其中临床试验数据表应当由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签章(封面以及骑缝章)。

  一、本表供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临床试验申办者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个案。纸质报告由申办者加盖公章后快递。研究者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表由申办者确定,原则上至少应当涵盖此报告表信息。

  二、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指受试者按照临床试验方案使用试验医疗器械后出现的,经分析认为与试验医疗器械的关系是可能有关或者肯定有关。

  三、报告时限为获知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后7天内、获知非死亡或者非危及生命的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后15天内。申办者首次获知当天为第0天。

  四、盲法试验中发生与使用的医疗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时,为便于判断严重不良事件与试验医疗器械的相关性,申办者可建立相应的程序,仅由个别专门人员进行相关个例破盲,而对疗效结果进行分析和阐述的人员仍应当保持“盲态”。

  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出现其他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时,申办者填写本表格的适用项,并详细描述控制措施。

  六、当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应在本表中勾选,详细描述发生及处理情况,并采取暂停或终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风险控制措施。

  3.5申办者: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的申办者,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上申办者一致,加盖公章。

  3.8申办者联系电话/手机号码: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申办者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不良事件监测部门的电线临床试验机构: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发生所在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一致。

  3.10机构备案号: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发生所在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号,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号一致。

  3.11临床试验专业: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发生所在的临床试验专业,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上临床试验专业一致。

  3.12主要研究者: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发生所在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主要研究者,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上主要研究者一致。

  3.14联系人: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发生所在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联系人,可为主要研究者或者主要研究者授权研究者中的临床医生。

  3.15联系电话: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发生所在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联系人的联系电线.试验医疗器械情况

  4.1试验医疗器械名称: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涉及试验医疗器械的名称,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上试验医疗器械一致。

  4.2规格型号/包装规格: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涉及试验医疗器械的规格型号,或涉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包装规格,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上试验医疗器械规格型号,或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包装规格一致。

  4.3试验医疗器械分类: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涉及试验医疗器械的分类,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上试验医疗器械分类一致。

  4.4需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涉及试验医疗器械是否属于需要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上试验医疗器械一致。

  4.5 批号: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涉及试验医疗器械的批号,应当与使用的试验医疗器械标签或者包装标识一致。

  4.6生产日期/失效日期:指试验医疗器械的生产日期,以及在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应当与使用的试验医疗器械标签或者包装标识一致。

  5.4合并疾病以及治疗:指上报严重不良事件涉及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的合并疾病以及治疗,根据受试者病历填写。若受试者无合并疾病以及治疗,填写为“无”。

  6.7对试验医疗器械采取措施:指研究者对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试验医疗器械采取的措施;若勾选为“其他”,需要注明具体措施。

  6.8转归:指填写本表时受试者的转归情况;若勾选为“症状消失”还需选择有无后遗症;若勾选为“其他”,需要注明具体情况。

  6.9.1与试验医疗器械有关:(1)两者存在合理时间关系;(2)试验医疗器械已知风险或者可以用试验医疗器械的机理去解释;(3)停止使用后伤害减轻或者消失;(4)再次使用后伤害再次出现;(5)无法用其他影响因素解释。同时满足其中五条判断为“肯定有关”;满足其中两条判断为“可能有关”。

  6.9.2与试验医疗器械无关:(1)两者不存在合理时间关系;(2)该不良事件为该试验医疗器械不可能导致的事件类型;(3)该不良事件可用合并用械/药、患者病情进展、其他治疗影响来解释。同时满足其中三条判断为“肯定无关”;满足其中一条判断为“可能无关”。

  6.13是否大范围严重不良事件或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根据临床试验方案、试验医疗器械特征、产品风险以及文献数据等方面,结合此前已报告例数和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需要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大范围严重不良事件或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

  6.14.2描述试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对于有源和无源医疗器械应当描述试验医疗器械具体操作使用情况,出现的非预期结果,(可能)对受试者造成的伤害,采取的救治措施以及结果等。对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应当描述患者诊疗信息(如疾病情况、用药情况等)、样本检测过程与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采取的措施、最终结果判定、对临床诊疗的影响等。

  6.15采取何种风险控制措施:指针对严重不良事件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勾选“其他”,需要描述具体措施,比如:加强研究者培训、密切跟踪随访等。

  为指导申办者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临床试验,特制定本文件目录供参考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展顺序一般为:申办者完成临床前相关研究,选择已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主要研究者,并组织临床试验方案等相关文件制定。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该临床试验,申办者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合同后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备案;其中,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还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以及入组,研究者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申办者在临床试验完成后向所在地省局报告。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第28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已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规范》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修订部分等内容解读如下:

  201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5号)(以下简称“2016年《规范》”)。该规范的实施,确立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准则,对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资质认定改为备案管理等多项改革政策相继出台,2016年《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今临床试验发展需要。为落实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配合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积极转化适用国际医疗器械监管协调文件,有必要对2016年《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当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管工作的需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申请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而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规范》。《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稽查、检查,数据的采集、记录、保存、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规范》有九章66条,章节名称分别是总则、伦理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申办者、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多中心临床试验、记录要求和附则。总则章节明确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等;伦理委员会章节规定伦理审查原则和审查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章节明确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工作;研究者章节强调了研究者应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的职责;申办者章节突出申办者主体责任,要求申办者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章节概述了方案和报告的一般要求、主要内容、签章要求等;多中心临床试验章节明确多中心定义及要求;记录要求章节规定了临床试验记录的基本原则,并对病例报告表填写、电子数据采集做出要求;附则章节提出术语和施行日期。

  (一)调整整体框架将2016年《规范》中的临床试验前准备、受试者权益保障、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等章节内容划归到临床试验各参与方职责章节中。此次调整结构更加明确和强调各方职责,一是突出申办者主体责任,引入了风险管理理念,明确规定申办者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二是强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要求,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三是强调研究者职责,研究者应当按照《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本次修订为了适应体外诊断试剂产业和监管需求,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要求纳入《规范》中,体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理念与要求的统一性。

  《规范》对安全性信息报告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一是改“双报告”为“单报告”。由申办者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二是将报告范围确定为试验医疗器械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三是要求死亡或者危及生命的报告时限为申办者获知后的7日内,非死亡或者非危及生命以及其他严重安全性风险报告时限为申办者获知后的15日内。

  《规范》结合产业需求和监管实际,切实解决当前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删除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的要求,解决了部分医疗器械难以且无需在两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问题。取消了检验报告1年有效期的要求,有利于临床试验的顺利开展。

  《规范》借鉴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IMDRF)的监管协调文件相关内容,如吸收IMDRF MDCE WG/N57 FINAL:2019《临床试验》内容,引入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开展的多区域临床试验的概念,有利于全球创新产品同步在中国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修订过程中充分参考了ISO 14155:202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ISO 20916:2019《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使用人体样本进行临床性能研究-良好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在正文和术语多处体现了国际标准最新版本内容。

  《规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规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于2022年5月1日废止。自2022年5月1日起,尚未通过伦理审查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调整后开展临床试验;对于已经通过首次伦理审查的项目可以按照原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为配合《规范》实施,进一步指导临床试验开展,我局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范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范本》《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方案范本》《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范本》《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范本》《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六个文件,与《规范》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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